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二部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镇**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宣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和朋友王某某、吕某某在宣威市**路老牌铜锅饭饭馆吃饭时,喝了一杯散装白酒后,19时20分许驾驶云******号小型面包车在西河桥路口500米处,被民警现场查获,经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72mg/100ml,经血液检测,结果为乙醇含量13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无犯罪前科,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