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旅检公诉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811980********,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部门**,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园**号楼**。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辛寨子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21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辽B****9号小型汽车沿大连市旅顺口区科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与**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其现场乙醇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17mg/100ml。经检验,李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16.33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较小、自首、认罪认罚、血液酒精含量在130mg/100ml以下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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