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一部刑不诉〔2020〕18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81990********,汉族,高中文化,住曲靖市沾益区**街道**路**幢**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8月08日,李某某驾驶云******号小型轿车沿麒麟区麒麟北路由南向北行驶。03时00分许,该车行驶至曲靖卷烟厂路段时,与道路中央隔离护栏相撞,造成中央隔离护栏损坏、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鉴定,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血液鉴定,送检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2.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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