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延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21197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福建省**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福建省顺昌县,户籍地顺昌县**镇**村**号,住址顺昌县**中路**号*楼***室。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9月2日被南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1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朋友陈某某从顺昌来到延平办事。次日1时许,李某某与陈某某、叶某甲、叶某乙在"幸福小厨"饭店吃夜宵,李某某喝了5瓶296ml玻璃瓶装的"小城故事"啤酒。宵夜2时许结束,李某某在马站附近的"凤凰酒店"入住。当日8时许,李某某驾驶闽A****小型轿车从延平区马站停车场载着陈某某返回顺昌,行经长深高速延平收费站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09mg/100ml。之后民警将李某某带至南平市第一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李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3.6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果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叶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血样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照片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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