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105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62********,汉族,出生地安徽省长丰县,初中肄业,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集区****乡**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5月25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伙同朱某某(身份不明,在逃)驾驶船只在平湖市**镇**村**河桥处河道水域内,使用电捕鱼方式捕捞水产品共计4.24千克,后被当场查获。经平湖市农业农村局鉴定:该河道水域属平湖市内陆外荡水域。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已支付上述行为造成的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000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已支付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逆变器壹只、电瓶壹只、电网兜壹根,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白色塑料船予以发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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