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谯检刑不诉〔2020〕21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119***,回族,大专文化,无业,持C1驾驶证,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现住亳州市谯城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亳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27日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皖SD***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亳州市魏武大道(人民路与交通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检测,李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9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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