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二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李**,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21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方城县赵河镇**(户籍地:方城县赵河镇**),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7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于2020年9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在方城县赵河镇**号经营镇东油坊,主要是压榨花生油、菜籽油、香油出售,也给顾客加工制作。2019年11月8日,方城县公安局干警对该油坊内售卖的花生油进行抽样送检,经河南省洛阳市黎明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从李**处提取的花生油样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含量为31.1μg/kg,超过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规定花生油中黄曲霉毒素B1的限量≤20μg/kg。
2019年12月5日,被不起诉人李**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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