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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奎)(公开版)_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04********401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住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正阳街道办**********,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西咸新区公安局秦汉新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秦汉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上午9时许,在西咸新区秦汉新城正阳街道办韩家湾社区济仁堂大药房门前,张**在挪车时压裂了李*家门前的水泥下水盖,被不起诉人李*与之发生口角,进而二人厮打,致张**鼻骨骨折。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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