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谯检刑不诉〔2020〕14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3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现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9日19时许,在毫州市谯城区古井镇***,被不起诉人李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吴某某进行厮打,厮打过程中李某用脚把吴某某面部踢伤。经亳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李某赔偿了被害人吴某某,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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