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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婉君)(公开版)_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海检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女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841995********,汉族,高中文化,现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大庆区**街道**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明知对方购买其本人的银行卡可能用于犯罪的情况下,仍然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将其出售。

2020年4月27日,何某某明知李某、李某乙购买其本人的银行卡及支付宝账户可能用于犯罪的情况下,仍然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李某乙。随后李某、李某乙二人将何某某的银行卡及支付宝账户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谢某。谢某明知该银行卡和支付宝账户可能用于犯罪的情况下出售给其上线。

2020年5月4日,被害人张某某在阜新市海州区三纬路22-2号都市家园B区301室其家中,因网络贷款是由,被骗取人民币150000元,其中30000元转账给李某甲,该笔30000元随后转入何某某支付宝账户内。

案发后,李某甲表示认罪认罚。谢某、李某、李某乙、何某某、李某甲主动将涉案30000元人民币退还。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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