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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子珍)(公开版)_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涡检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51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镇**自然村**号,现租住安徽省涡阳县***路一巷中间,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瑞,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8时13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号牌为皖SG9***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涡阳县乐行路与集贤路交叉口附近路段,被涡阳县公安局交警中队民警查获,经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92.9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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