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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孝杨)(公开版)_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旅检公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021990********,汉族,初中文化,大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路**栋**)。李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4日被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曾因诈骗他人财物于2019年11月1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本案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刑事拘留,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19日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李某甲于当日被释放,并于当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3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5月3日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7月7日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案分别于2020年3月20日、2020年6月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谭某某、吴东(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决定成立电信诈骗团伙实施电信诈骗犯罪活动。2019年10月末,谭某某、吴某(另案处理)先后纠集杨某某、于某某、李某甲、张某某、刘某某、李某某、于某等人,租用大连市旅顺口区**小区**号楼**房**,冒充邮政储蓄银行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平台,以办理信用卡需要代刷银行流水和给银行领导送礼等理由,骗取被害人的财物。其中,谭某某作为团伙组织者,制定了赃款分配制度,团伙成员诈骗所得赃款由其统一分配,谭某某还租用****小区*号楼*单元****室作为团伙成员的宿舍。刘某某积极为该团伙提供便利条件、帮助团伙成员联系住宿地点,并帮助谭某某为团伙购置诈骗所需的手机、电话卡等作案工具和办公文具。杨某某负责该团伙的日常管理和在微信上为团伙成员发布****。杨某某与于某某、张某某对新加入团伙的成员进行诈骗技巧培训和指导。杨某某、李某某在该团伙充当会计,每个团伙成员诈骗成功后将钱汇总到杨某某、李某某处,二人再交给谭某某进行分配。李某某还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在每一个团伙成员诈骗时给被害人打回访电话。杨某某、于某某、张某某、李某某也单独实施诈骗。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于2019年11月7日加入该诈骗团伙,截止至该团伙被公安机关查获,李某甲尚未诈骗成功。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行为,但李某甲加入该团伙较晚,尚未诈骗成功,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较小、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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