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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学军)(公开版)_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苏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乌苏市**,住乌苏市哈图布呼镇南昌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乌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乌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4、5月份左右,李某某为顺利完成哈图布呼镇原红星*厂(*)部分厂区拆迁工作,经赵*介绍,明知王*为社会闲散人员的情况下,仍花费5万元钱雇佣王*协助其拆迁工作,之后王*组织、带领杜*、范*等人在哈图布呼镇**进行拆迁,并持铁锹、木棒等工具,排成人墙阻挡*职工进入工地。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塔城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乌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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