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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宁军)(公开版)_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一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李**,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住社庚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酒后驾驶粤B06SY6号小型轿车从余干县社庚镇开往黄金埠镇,行驶到黄金埠镇桥西渡口上坡路段处时,被余干县公安局交警查获。经鉴定,李**血样乙醇含量为114.53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户籍及前科证明等书证;2.证人吴**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李**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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