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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宇扬)(公开版)_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党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81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住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市**镇**村。2019年4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长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被长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被长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西省长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份,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通过微信向牛某某称自己可以购买上低价的“大熊猫”香烟。牛某某听信后便转给李某某5400元购烟款。李某某将该款占为己有并从网上购买了一张电话卡寄给牛某某进行欺骗。案发后李某某退还了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证人郝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牛某某的陈述;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但犯罪情节轻微,已退还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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