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7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镇**村**号,2020年9月18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绥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5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11月6日被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3日23时许,四十铺中队交警郭某某、高某某、冯某某在四十铺后街村巡逻时,发现李某甲开的陕KOX658号白色小车左右摇摆,示意停车检查,该车拒绝停车并逃跑。交警跟随其后,来到李家街畔下,准备对其检查时,李不配合,在交警控制其过程中暴力反抗,致三名交警不同程度受伤,后李某甲的哥哥李某乙来到现场后辱骂撕打交警,致李某甲逃离现场。经鉴定高某某、冯某某伤情为轻微伤。李某甲于2020年9月18日投案自首。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处理,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民事已调解、被害人已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榆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绥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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