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起县院刑不诉〔2020〕Z1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男性,汉族,生于1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6********0116,系陕西省延安市吴起县***镇****村人,现住该村, 小学文化,农民。2020年10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吴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以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吴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吴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18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家属和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6日5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驾驶陕J*****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吴起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吴起县**路30KM+400M(**镇***村)处时,与前方行驶的由张某某驾驶的畜力车相撞,致张某某受伤入院抢救治疗,牲畜受伤,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被害人张某某经吴起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20年10月12日,经吴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吴公交【2020】第044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委托其家属就民事部分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共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426500元,已全部履行,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因观察不周,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案发后在案发现场积极救助伤者,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和被害人家属一块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并在医院等待公安民警,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家属积极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已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社会矛盾已化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在归案后能够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吴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吴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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