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419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住双辽市**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13时许,双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在玻璃山镇堡石图老龙眼水库公路上巡逻时发现李某某驾驶一台棕色比亚迪SUV轿车(车牌号吉C****6)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检测结果为149.7mg/100ml。后经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40.5mg/100ml。经讯问,李某某对自己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且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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