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检刑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30岁,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1273219XXXXXXXXXX,工作单位:无,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陕西省子洲县李孝河乡,现住甘泉县城内瓦窑沟。2020年04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甘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0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10日21时03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驾驶陕KXXXXT“别克”牌小型轿车,沿210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行至210国道610KM(劳山乡劳山村)处被甘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
2020年04月11日经陕西延安天恒司法医学鉴定所(陕延天恒【2020】毒鉴字第0317号鉴定意见书)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41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醉酒程度较低,未造成任何后果,且系初犯、偶犯,无犯罪经历,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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