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浑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2197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白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决定,于2020年4月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8日14时57`分,李某某驾驶吉FN5379号小型客车行驶至达山路向阳早市时,被浑江区交警大队民警拦截,对其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李宝玉血液酒精含量为104mg/100ml。民警将李某某带至白山市中心医院提取静脉血, 经白山市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送检的李某某血液内检出乙醇成分,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25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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