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检刑检刑不诉〔2020〕Z5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2002********,汉族,高中文化,凤台县**中学复读学生,安徽省凤台县人,户籍地:安徽省凤台县**镇**村**队(无门牌号),现住凤台县**新区**村**号楼**室。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16时许,被害人荆某某将自己的苹果牌手机放在其经营的凤台县**新区“**奶茶”店吧台上便带孩子到吧台后看电视,随后李某某与同学到“**奶茶”店购买奶茶,李某某发现吧台上的苹果手机遂趁荆某某不备将该苹果手机盗走,并变卖给其同学姐姐孙某某。经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2853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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