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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家周)(公开版)_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一部刑不诉〔2020〕12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7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住**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外森,云南靖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7月15日22时00分,李某某驾驶云******号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曲靖市麒麟区**路**路路口200米时,被民警检查发现李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经鉴定,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9.74mg/100ml。经本院自行补充侦查,李某某当日酒后叫代驾,后因代驾找不到李某某的具体位置而李某某取消代驾订单。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主观恶性小、对社会危险性也较小,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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