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11998********,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临潭县,住甘肃省临潭县**镇**村**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合作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被合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21时40分许,李某某醉酒后驾驶甘P*****号小型轿车行驶到广场南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某案发时血样中酒精含量为:98.1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车上路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李某某血样酒精含量较低,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较小,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