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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小卫)(公开版)_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礼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5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住**社区**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7年1120日被礼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11日被礼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0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7月2日再次被礼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礼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8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陕AB****号小轿车沿兴礼路由南向北行驶。途径史德镇桥北鑫源冷库以北,在超越过前方同向行进的程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后,适逢相对面来车会车时,李某某减速并向右打方向回避,程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尾随其后收车不住撞其车尾部甩出。在落地过程中,适逢对面来车会车避让瞬间通过。事故发生后李某某与那辆对面来车均未停车,程某某当场死亡。经礼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程某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李某某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协议,由李某某向被害人近亲属赔偿了26万元,被害人近亲属对李某某的行为表示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咸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礼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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