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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小琴)(公开版)_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延长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621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长县七里村*社区现住延长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延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延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15时许,在延长县*廉租房*号楼楼下,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被害人李某甲因房顶渗水问题发生纠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撕扯李某甲并将其推了一把,致李某甲左膝受伤住院治疗,后经延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并出具(长)公(司法)鉴(法医)字[2020]012号鉴定意见书,经鉴定,李某甲之损伤属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被害人李某甲自行达成调解,自愿赔偿并实际履行协议内容,取得李某甲谅解,且被不起诉人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本案系邻里纠纷引起,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与被害人李某甲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延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25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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