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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小龙)(公开版)_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崆检一部刑不诉〔2020〕12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0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住平凉市崆峒区**镇**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28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6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22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甘L****8号蓝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区天馨路南口路段时,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69mg/100ml,2020年8月24日,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39.2mg/100ml,属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主观恶性及社会危险性小,认罪态度良好,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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