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稷检二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7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稷山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稷山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8月11日被稷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稷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1年5月26日办理准驾车型为B2的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7 月10日23时51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9.36mg/100ml )后驾驶未经登记的**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稷山县**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门前处路段时 ,被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8月11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稷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自动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案发前已办理机动车B2驾驶证,案发时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二轮摩托车,在性质上属于无证驾驶,但可不视为严重交通违法情形;其在案发时醉酒程度低,未发生交通事故等严重后果,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稷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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