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疏勒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男性,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3XXXXXXXXXXXX,汉族,大学本科,中共预备党员,疏勒县XX乡干部(参公编制),户籍所在地甘肃省XX市X县XX村XX号,现住新疆疏勒县XX乡XX楼,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疏勒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31日被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疏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10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驾驶新QXXXXX号牌小型客车由西向东,沿省道310线行驶至省道310线138公里+900米处时(疏勒县英尔力克乡11村路段),同向行驶准备左转的由阿某(未成年人)驾驶的新电Q496Q1号牌三轮电动车碰撞,造成新电Q496Q1号牌三轮电动车驾驶人员阿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2月17日阿某在疏勒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阿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 被不起诉人李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同时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支付了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喀什地区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疏勒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疏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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