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皇检刑不诉〔2020〕15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210104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户口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观泉路118-10号2-4-3,现住址沈阳市于洪区**街**号**楼**。系辽A****2小型越野客车驾驶员。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00时51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A****2白色指南者牌小型越野客车,由东向西沿皇姑区白山东路2号行驶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9.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能够认罪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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