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李*,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21987********,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县,住**县**镇**街***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方城县公安局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16日01时16分许,被不起诉人李*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R*****白色五羊-本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方城县**镇**路东路中段***市场路段时被方城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被不起诉人李*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23.75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在本院审查起诉环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李*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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