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11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出生地江西省上栗县,家住江西省上栗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2月21日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中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赣J****号轿车沿朝阳路从萍乡市加气站往站前东路方向行驶,11时51分许,行驶至硖石铁桥路段时,李某某未发现正快步从东往西横过道路的行人唐某某,驾车与唐某某发生碰撞,唐某某被撞飞后又与铁路下墙壁发生碰撞,造成唐某某当场死亡。事发后,李某某短暂驶离现场后又返回,拨打122报警并在现场等候。经江西吴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唐某某符合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另查明,2020年2月26日,李某某与唐某某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唐某某的近亲属出具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李某某事发后主动报警,后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某某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萍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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