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平原)(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一部刑不诉〔2020〕14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3198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工作单位:********股份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服务部,住:曲靖市马龙区**村街道**村**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高速公路交巡警支队昆曲大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以被不起诉人李平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21时44分许,李某某驾驶云******号车行驶至沪昆高速公路K2235+500M南海子收费站时被民警检查,发现驾驶人李某某有饮酒驾驶机动车嫌疑,经对驾驶人李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101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李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13.6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5日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