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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广士)(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泌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李**,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081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住泌阳县泌水办事处张新庄居委会枣林二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22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酒后驾驶自己的白色大众轿车从陈洼行驶到泌水办事处枣林被双庙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后移交至泌阳县交警大队处理。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驻)公(物)鉴(乙醇)字【2020】1500号检验报告鉴定:李**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5.09mg/100ml。

本院认为李**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情节,且被不起诉人李**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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