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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庭国)(公开版)_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澧检刑一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41967********,汉族,中专文化,澧县**局小渡口运管所职工,户籍地澧县**街道**街,现住澧县**街道澹阳社区牧马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7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澧县**镇**路段、澧县澧阳镇瑞高酒店等地谎称能给司机办理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刘某某、许某某、丁某某、田某某四人7200元办证款。

2020年3月11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退还了被害人刘某某、许某某、丁某某、田某某办证款7200元,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四名被害人对其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其有坦白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认罪认罚,且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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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2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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