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蓝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1222000********,汉族,初中文化,家住蓝田县**镇**村**组**号,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蓝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蓝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1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K号小型轿车拉乘朋友李某、杨某从蓝田县玉山镇许庙街道出发开往蓝田县城。当晚23时6分许,李某某驾驶车辆沿蓝田县北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蓝丰家园小区附近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蓝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遂带其到蓝田县人民医院抽血。经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的血醇含量为84.1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查获照片、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提取血液笔录及照片,鉴定书等以及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蓝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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