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滑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河南省滑县人,居民身份号码4105261973********,汉族,滑县白道口**纺织厂实际控制人,初中文化,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住滑县白道口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4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9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滑县白道口**纺织厂实际控制人,2017年7月11日李某某以其表弟刘某某的名义成立滑县白道口**纺织厂,刘某某不参与**纺织厂的经营管理,该厂由李某某实际投资并经营管理。
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李某某通过毛某某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按价税合计的5.3%的价格,向如皋市**纺织厂、如皋市***纺织厂、靖江**纺织品有限公司、泰州**纺织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金额合计849655.19元,税额合计135944.82元,价税合计985600.01元;南乐县**纺织厂通过李某某介绍,为毛某某向泰州**纺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金额183620.68元,税额29379.32元。以上合计11份发票,金额1033275.87元,税额165324.14元,李某某共非法获利52240元。
2019年8月9日,李某某已上缴非法所得522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中共党员证明、传唤到案经过、上缴违法所得收据,涉案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及财务资料复印件、涉案企业专票存根联明细复印件、涉案企业对公账户交易记录,李某某银行账户明细,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证明,滑县税务局白道口分局情况说明、白道口镇政府证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毛某某、薄某某、谷某某、丁某某、徐某某、吴某某、栾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鉴于李某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合计165324.14元,数额较小;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能够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且李某某经营**纺织厂期间,以实际生产销售为主,社会危害性与主观恶性远小于设立公司专门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案发后李某某能够真诚悔罪,已全部退回赃款。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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