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02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镇**村**号,现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0月2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可以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8日21时27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醉酒驾驶鲁******轻型货车沿湖滨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振华玻璃厂门口处,其车与李某乙驾驶的宏迪牌电动三轮车相撞,致使车辆损坏,李某乙受伤。经交警认定,李某甲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经抽血检测,李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李某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乙醇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醉酒程度相对较低,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机动车驾驶证由公安机关依法吊销。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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