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二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7年1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419770108XXXX,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宣威市龙潭镇XX村委会XX村XX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宣威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云DXXXXX号摩托车行至宣威市境内三龙线10公里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李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其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66mg/100ml,经血液乙醇定性、定量检验分析,其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4.73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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