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彪)(公开版)_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3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杨楼孜镇**庄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刘某,安徽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20时30分许,李某饮酒后驾驶皖F*****号小型汽车从安徽省阜阳市海亮江湾城小区南门出发,沿和谐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和谐路与致富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随后民警将李某带至阜阳市创伤医院抽取静脉血。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8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因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