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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彬)(公开版)_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检公诉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2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北票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13时许,在辽宁省北票市三宝营乡二道沟村路段(宝锦线98公里200米处),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辽G****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辽G****挂号挂车由西向东行驶时,与由北向东已驶入右侧车道孙中海驾驶的辽G****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右后部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孙中海受伤,后孙中海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2020年2月18日,北票市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肇事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又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属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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