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老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91********,汉族,中专毕业,洛阳市老城区**路“**汽修厂”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阳县**乡**村**组,住洛阳市老城区**路**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邙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邙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8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驾驶车牌号“豫C2****”白色“福特牌”小客车沿洛阳市老城区状元红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国花路口处,被洛阳市公安局邙山交巡大队现场查获。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6.5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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