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信浉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31**********0,汉族,大学本科,信阳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现住信阳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23时37分许,齐某某(另案处理)醉酒后驾驶爱玛牌两轮电动车,沿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北京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大街工商银行门前路段逆向行驶时,与李某某醉酒后驾驶的立马牌两轮电动车发生相撞,致车辆受损、齐某某、李某某、高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020年6月12日,经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驾驶的爱玛牌两轮电动车为两轮摩托车。经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4.1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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