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一部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72000********,汉族,专科文化,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系**师范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台前县**镇**村,现住河南省濮阳市****家属院,因涉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清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清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清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通过翟某某、李某乙用其身份信息申请注册办理清丰县**商贸有限公司、清丰县**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印章等手续通过翟某某卖给高某某的公司用于获利,但本人未收到钱。
本院认为,李某甲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不起诉人办理的营业执照在其本人名下,没有造成什么严重后果,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故犯罪属情节轻微。为贯彻宽严相济形势政策,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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