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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德)(公开版)_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31956********,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十二道沟镇,无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长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长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1日6时40分许,李某甲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福田五星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由十二道沟村行驶往外南岔村,当行驶至十二道沟村李某乙家地前处【十外线(Y034)0公里+400米】时,刮到横跨道路并悬挂于路面上的电缆线上,致使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侧翻,造成乘坐人孙某某死亡、赵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20年5月18日,经长白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乘车人孙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2020年5月27日长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中队下达事故认定书,李某甲对此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吉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长白分公司和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白县分公司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孙某某、赵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与被害人及其家属自愿达成刑事和解,同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从宽制度,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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