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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志凤)(公开版)_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锦古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031964********,汉族,高中文化,原辽宁**建设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里**号,现住**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5日,被锦州市公安局古塔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0日被锦州市公安局古塔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少卓,辽宁少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锦州市公安局古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9年1月至2020年8月,利用在辽宁**建设有限公司任成本**之便,将**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本公司的工人工资款人民币311,283.00元,挪用归个人使用。其中189,100.00元借给其男友杨某某,余款用于偿还其个人贷款等。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于2020年9月9日将赃款全部返还给被害单位,并得到被害单位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银行交易明细清单、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身份证明、工资发放表、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韩某某、杨某某证言;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辽宁华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鉴意见书;5.归案经过。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退还全部赃款,得到被害单位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古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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