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公诉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1年**月**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41971********,汉族,小学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街道**社区居委会**43号附1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傍晚,被不起诉人李**和父母在宣威市**老家吃饭,期间喝了约4市两白酒,后开云**小型轿车回家,当行至宣威市****1公里10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现场民警依法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其呼出气体进行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59mg/100ml,其静脉血样委托云南维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其乙醇含量为138.63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不存在其它严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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