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忠辉)(公开版)_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细检公诉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现住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年11月15日被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2日15时00分至2019年10月10日9时00分之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辽宁省阜新市东风路**蔬菜批发市场某某纯碱面食店生产馒头、花卷使用食品添加剂超过国家安全标准范围(铝的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本院认为,李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主动认罪认罚,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