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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怀禹)(公开版)_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旅检公诉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4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12194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路**巷**号。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13时19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爱玛”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车载其妻子被害人赵某某)沿大连市旅顺口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与**路立交桥交汇处越实线左转弯时,与沿**路立交桥由东向西行驶的邢某驾驶的辽B****D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相撞,此事故造成赵某某、李某某受伤,两车受损。赵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于当日死亡。经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旅顺大队认定,李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邢某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赵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害人近亲属已声明不予追究李某某责任。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较小、自愿认罪认罚、被害人家属已声明不予追究责任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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