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汶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6年11月14日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301966111439363708301966********,汉族,汶上县次丘镇卫生院汶上县**院职工,大专文化,群众,户籍地山东省汶上县,住汶上县****2-3-**。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汶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汶上县东和新城2-3-802汶上县**。
本案由汶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23时21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鲁******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汶上县省道252汶上县**道252(旧)**建材门口附近被巡逻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5月13日,李某某经汶上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2.鉴定意见;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理;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公安机关如果认为本决定有错误,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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