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承林)(公开版)_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一部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路**号**栋**室,现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三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博望分局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博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本市博望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依法提取其血样进行检测。经马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94.3mg/100ml,已超过醉酒驾驶机动车临界值。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驾驶员信息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迟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马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乙醇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以及认罪态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